(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中宏网山东9月15日电(记者 陈莹)近几年备受诟病的保险销售误导与理赔难有了较大改观,但在个别公司和个别地区依旧存在理赔难的问题,近日枣庄王女士购买了富德生命人寿的“学生安康卡B款2017版”保险,出险后,富德生命人寿枣庄支公司以伤残鉴定不清楚和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不赔付,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富德生命人寿以及枣庄支公司(以下均称“富德生命人寿”)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富德生命人寿败诉并赔付王女士保险金30000元。
被保险人交通事故造成9级伤残
经法院审理查明,枣庄王女士为其儿子石某在富德生命人寿投保了“学生安康卡B款2017版”险种,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2019年4月12日石某在峄城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石某受伤,入院治疗支出大量医疗费,经枣庄正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德伤情构成9级伤残。
保险公司以伤残鉴定不清楚不标准为由拒赔
富德生命人寿以未共同委托鉴定机构为由,称伤残处于不清楚的状态。并辩称本案是合同纠纷,不适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应当使用《人身保险伤害》的鉴定标准。另称,有中保协和中国法医学联合会颁布过相关的标准,王女士要求的意外医疗及伤残,需举证后进行答辩。
法院判定富德生命人寿败诉 赔付3万元
法院认为,因石某伤情已在法院生效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依法委托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标准作出鉴定意见,原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富德生命人寿主张该案鉴定应适用《人身保险伤害》的鉴定标准进行伤情鉴定,此条虽然在安康卡上(二)有介绍,均是打印的格式条款,但富德生命人寿工作人员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告知,此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或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富德生命人寿在保险期限内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理赔义务,富德生命人寿不及时履行理赔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王慧芳、石某1意外伤残保险金10000元(50000元×20%),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元,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10000元、共计30000元。
二、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