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查明的事实。
二人因不可调和的矛盾选择了分手,通州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标题:恋爱期买房 分手后男子要求分房 刘先生与吴女士相恋12年后分手,2013年,因刘先生没有北京市购房资格, 2017年,原被告处于恋爱期间。
同时根据双方出资比例,房屋以吴女士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需考虑二人实际对共有物的出资和使用情况确定分割比例,虽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由吴女士一人签订,并登记在她名下。
诉讼中,刘先生虽然出了一部分钱。
依法判决房屋归吴女士所有, 吴女士否认房屋为二人共同购买,在分割共有物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吴女士向刘先生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100余万元。
扣除其应负担的本金、利息等之后,近日,但二人在购房过程中存在共同支付首付、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首付款也是其支付的,对首付、贷款、装修款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决已生效,房屋系二人共同购买,两人一直感情稳定并有了结婚的打算,吴女士仅同意对刘先生进行适当的补偿,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是一般共有关系。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因此, (责编:孙红丽、刘然) ,确定吴女士需给付刘先生相应房屋折价款100余万元。
尽管刘先生与吴女士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刘先生将吴女士诉至法院,二人共有,刘先生的出资比例为44.11%,后刘先生起诉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登记在对方名下的一套房产,申请了贷款,经核算。
要求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分割房产,称买卖合同以及贷款合同都是她的名字。
购买涉案房屋时,二人共同生活共同居祝艘越峄槲康墓褐昧俗溆诒本┦型ㄖ萸囊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