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80多名无购房资格者何以轻松买房
针对相关限购政策,一些中介伪造、买卖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制造了一批批“刚需购房者”。近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杨某仁等涉及此案9名被告人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据了解,2016年年初开始,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周边房价快速上涨,进而带动整个长沙市房价上涨。有的地方的房价一年之内涨幅达一倍多。
长沙市政府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打击炒房行为,从2017年开始先后出台了“3·18”“5·20”“9·23”三轮调控政策,其中“5·20”限购政策明确规定:“对在限购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凭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商品住房。”
这些政策实施后,一些无良中介看到了其中“商机”,开始铤而走险,通过伪造税收完税证明,制造了一批批伪刚需者。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仁、周某看到政策的规定后,伪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并以4500元~9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以供无购房资格的外地户籍购房者在长沙购买房屋。
在买卖税收完税证明过程中,两人发展吴某辉、周某满作为下线,吴某辉、周某满分别与在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的唐某、石某林、肖某维、易某、吴某联系,由他们向无购房资格的外地购房客户以“代缴”的名义推销个人在长沙市连续12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
向客户推销后,2017年6月底,唐某、石某林、肖某维、易某、吴某将购买税收完税证明的名单通过微信发给杨某仁,其再将收集的名单统一发送给周某,周某再将名单发送给邓某(另案处理),由邓某伪造出税收完税证明后,再将该证明依次发给周某、杨某仁、吴某辉、周某满、唐某、石某林、肖某维、易某、吴某等人。
2017年8月底,湖南省税务系统升级,杨某仁、周某为了让给购房客户补缴工资个人所得税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核,由杨某仁与湖南省涟源市地方税务局干部何某及其妻子周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在何某、周某的协助下,由周某使用长沙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詹某的管理账号,利用何某工作用的税务系统内网电脑侵入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税务征管系统,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信息,伪造相关人员在长沙市连续12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并因此获得税收完税证明。杨某仁通过微信转账先后向何某、周某支付报酬两万元。
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仁、周某明知长沙市的房产限购政策,为牟取暴利,两人一起商量提出犯意,传递信息,在税务系统升级后,利用他人修改了税务系统后台数据,在伪造完税证明这一关键环节起重要作用,依法认定为共同主犯。杨某仁、周某向其下线吴某辉、周某满等人以每份人民币4500元至9000元的价格出售税收完税证明。
吴某辉向其下线唐某等人以每份人民币6000元至1万元的价格出售税收完税证明,从中每份赚取1000元至3000元,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周某满以每份人民币6000元至1万元的价格向房产中介和无购房资格者出售税收完税证明,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左右。石某林以每份人民币6000元至13000元的价格,向无购房资格者出售税收完税证明,每份从中赚取500元至2000元,共计非法获利两万元左右。唐某以每份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的价格,向无购房资格者出售税收完税证明,每份从中赚取1000元,共计非法获利1.3万元左右。肖某维以每份人民币1.1万元至1.3万元的价格,向无购房资格者出售税收完税证明,每份从中赚取2000元左右,共计非法获利2万多元。易某以每份人民币1.2万元至1.5万元的价格,向无购房资格者出售税收完税证明,每份从中赚取2000元至4000元,共计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吴某以每份人民币1.3万元至1.5万元的价格向无购房资格者出售税收完税证明,每份从中赚取1500元至2000元,共计非法获利8千元左右。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仁、周某等9人明知长沙市人民政府为了稳控房地产市场,出台了限购房屋政策,为了牟取暴利,仍共谋联系下线,伪造、买卖完税证明,打印出的230份虚假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中,80余人凭此购房并取得了登记。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还扰乱了市场济秩序和长沙市政府调控房价的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杨某仁、周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仍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伪造税收完税证明并买卖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吴某辉、周某满、石某林、唐某、肖某维、易某、吴某买卖伪造的税收完税证明,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仁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周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吴某辉、周某满、石某林、唐某、肖某维、易某、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一至两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