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楼市的规矩要改了!深圳市规土委官微于23日晚发布《深圳市房 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这个《监管办法》监管的 范围包括开发商销售、中介机构及人员监管各领域。并明确列出房企与租赁企业严格禁止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在房地产价格管理方面,监管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深圳市规土委介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 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结合近年来房地产调控的新形势以及发展住房 租赁市场的新要求,组织开展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的修订工作。
《监管办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中增加了“限制、阻挠、拒 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情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中增 加“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两种情形。
在租赁房屋管理方面,《监管办法》还明确了住房的最小出租单位。规定出租住房应以间为最小 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且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空间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厨房 、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监管办法》还明确房屋租赁企业禁止实施的十种违法经营行为、明确房屋租赁企业禁止实施的 三种金融性行为、建立商业银行对租赁资金的监管机制。并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房屋租赁企业和 其他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的个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由商业银行对租金、保证金 、租赁贷款进行监管,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租赁资金安全保障。
对于占据深圳租赁市场主体的历史违建的出租问题,《监管办法》中规定,按照《深圳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要求,历史违建经房屋结构和消 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房地产行业监管基本制度
为完善行业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几方面作了制度设计:第一,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第二,建立房地产行业年报制度。根据我市房地产行 业管理的改革措施,取消房地产行业年检制度,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 构的年报制度,并在各行业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中将“年检制度”修改为“年报制度”。第 三,完善房地产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府297号令) 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的最新规定,将原办法中有关诚信管理的内容进行统一修订,明确规定,房 地产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 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推送给市公共信用机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
(二)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规定
一是优化项目开发手册管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信息化水平,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开发手册。
二是完善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改变过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的做法,明确房 地产开发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报 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简化备案程序。
三是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一方面,明确房地产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产业化项目有关工 程进度的预售条件,即应“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四是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对外公示的内容。一方面,增加公示的内容,即在原办法要求 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深圳市房地产诚信公示系 统查询方式;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以及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 证书;投诉方式和途径;销售住宅商品房的,应当公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 范文本”五项内容。此外,销售精装修商品房的,应公示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价格、规格、 型号等信息;商品房可能受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的,应公示销售商品房的建筑隔声情 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另一方面,明确采取网络销售的,应当在网络销 售平台公示应在销售场所公示的所有材料。
五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活动中行为的监管。根据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践 经验,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建房[2016]223号)的有关要求,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中增加“限制、阻挠 、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情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中增加“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 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 价格”两种情形。
(三)增加房屋租赁的监管规定
按照国家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租赁管理的要求,结合建设部正在起草的《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最新思路,《征求意见稿》增加“房屋租赁”一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实名租赁制度。房屋租赁活动中,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 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第二,加强租赁房屋管理。一是出租房屋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合法的来源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二是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地质灾害、卫生等方面的安全 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三是未依法取得规定的来源证明材料、未经共有 人书面同意、经鉴定为危房不能使用、违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室内装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房 屋不得用于出租。四是明确住房的最小出租单位。结合国家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行规模化租赁的要 求,同时保障承租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修订稿规定,出租住房应以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 面积不得低于6㎡,且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空间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 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