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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违法建设广东清远有了《办法》

2018-11-24 00:04 来源:互联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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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处置违法建设 清远有了《办法》

  违建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清远有了办法。

  日前,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拟定的《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办法》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整改、罚款、没收、拆除等方式,对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将为清远对违法建筑物和违法构筑物的处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缓办理登记

  《办法》明确了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将违法建设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两大类别,并规定了针对性的处理办法。

  值得提及的是,《办法》规定,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行政执法机关未处理完毕,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同时,也加大了对违法临时建筑的处罚力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意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等整改,并处最高不超过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此外,《办法》对违建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也作了相应处罚规定,明确针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期整改 分三个档次罚款

  《办法》规定两种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针对此类违法建筑,《办法》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按期改正的,按照为3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三个档次处罚,最低罚款额度为工程造价的5%,最高罚款为工程造价的10%。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不能拆除的将被没收并处罚款

  《办法》明确7种情形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针对此类违建,《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其中,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明确执法主体责任 规范10个执法行为

  针对不同的违法违建行为,《办法》明确各执法主体责任。对违法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由国土、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防汛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机关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直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后,方可办理。而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时,《办法》要求执法部门要区分可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针对性的规划意见。

  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办法》明确要遵守10个相关规定,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现场笔录等。


(责编:许维娜、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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