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穗拟规定新增租赁住房不得“以租代售”
■租赁合同期限禁超20年 ■宣传不得出现“升值”“名校”等字样
随着越来越多开发企业的自持租赁住房建成,广州即将出台相关政策,以便及时堵住有人想钻“以租代售”空子的漏洞,规范新增租赁住房的管理。21日,广州市住建委、市国规委发布《关于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定,新增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
自持租赁房不得销售转让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可自主出租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等合作出租经营新增租赁住房。
《意见稿》明确,自持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继续用于租赁,并按租赁合同保持原有租赁关系。
新增租赁房不限定承租主体
《意见稿》明确,新增租赁住房的经营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 《 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经政府部门按市场价格团租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其承租对象、租金价格和管理要求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收租金不得超过一年
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村集体等应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其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新增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二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得超过一年。
《意见稿》明确,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 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购”“不限贷”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提醒
12月5日前,社会各界对《关于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的,可通过电子邮件(zhongguoxuan@gzcc.gov.cn)、 邮寄(广州市豪贤路 193 号 15楼租赁所,邮编:510030)、传真(020-83189350)等形式反馈 。
(责编:刘然、孙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