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继承所得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先生和张女士2005年5月结婚,2007年3月陈先生父亲去世,因陈先生母亲早已去世多年,陈先生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父母所留一套两居室。今年6月,张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张女士认为这套房子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陈先生不同意张女士的说法,他认为这是父母留给自己的。近日,陈先生为此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进行咨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具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陈先生与张女士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进行书面约定,陈先生也没有这套房产的遗嘱明确说明房产只归夫妻一方,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确认,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责编:孙红丽、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