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市住建委在近期发布《关于严格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家庭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491号)的基础上,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近日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于今日起在市住建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重点从落实产权单位管理责任、强化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加大督导和联合惩戒力度、严打中介机构和网络平台违规行为、全面加强技防手段应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完善公租房使用监管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内容:
一是切实落实公租房产权单位管理责任。按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专员。产权单位应在公租房合同中细化转租、转借行为具体情形及违约责任条款,加强对住房保障家庭警示教育。同时,产权单位要将公租房政策宣传工作日常化,引导承租家庭合法合规使用房屋,一旦发现承租家庭涉嫌存在转租、转借行为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置。
二是强化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负做好辖区内公租房项目使用监管和保障家庭资格管理工作。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公租房家庭,应由承租家庭申请地所在区住保部门依照规定取消保障房资格,5年内不允许再申请公租房及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所在区住保部门制发《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三是进一步加大检查督导和联合惩戒力度。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区公租房转租、转借查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重点事项督办,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考核机制。有关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使用公租房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规家庭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严厉打击中介机构代办公租房经纪业务。公租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对公租房小区周边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强巡查,建立联动检查机制,严格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对提供公租房转租、转借等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从重处罚。
五是大力整顿网络平台发布公租房转租信息。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租房产权单位要及时关注主要网络平台中发布的疑似公租房转租信息,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收集的网络房源信息发布违规行为认定材料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房源发布主体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
六是规范社会单位集体租赁房源使用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21号),对于公开摇号配租剩余房源采取备案家庭先到先得、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等方式承租公租房的社会单位,以及按照《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面向人才供应的公租房,采取以单位名义申请取得公租房的社会单位,各区住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讲和管理业务指导,各单位必须做好承租职工家庭的警示教育工作,并将违规行为与职工绩效考核挂钩,对于出现违规转租行为的社会单位,除对违规个人进行处罚外,对于社会单位也将按比例取消公租房续租资格。
七是全面加强信息技术手段推广应用。要求纳入我市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全面采用人脸识别、智能门锁等技术,强化人脸识别等技术措施与门禁相结合,实现非承租家庭成员不得随意进入楼栋单元门。对于新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应当安装技防设备,设备采购、安装等所增成本可计入建设成本;存量项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改建,改建及运营成本可纳入项目运营管理成本。
八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置举报电话、信箱等举报平台,设立专门受理人员,逐件核实举报线索。对于经核实属实的举报信息,在充分保护举报人信息基础上,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广大市民也可通过“12345”非紧急救助热线对发现的公租房转租行为进行举报。
九是建立完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租房产权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相关监管职责,发现承租家庭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处理不及时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