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公司老板瞒着妻子,送给比他小31岁的“情人”豪车、貂皮等财物,妻子发现后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老板“情人”返还59万元。
老板送给“情人”数十万元财物
2006年,54岁的苗先生和妻子马某登记结婚。
2014年年底,苗先生的公司举办年会,31岁的曲女士到年会上演出,从而与已经62岁的苗先生相识,此后一段时间,两人一直保持婚外情关系。
其间,苗先生瞒着妻子,先后给曲女士购买了一辆48万元的卡迪拉克轿车,还交了5万元的购车税。买车时由于资金不足,苗先生还向他人借了30万元,并约定给付5万元利息。
此外,苗先生还给曲女士花2万元买了貂皮,曲女士母亲过生日买了1万多元项链,曲女士父亲过生日买了2000元手机,帮曲女士还给弟弟4万元,平时还给曲女士一些零花钱。曲女士承认,苗先生一共在她身上花了65万余元。
之后,苗先生和曲女士分手,苗先生还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曲女士诈骗。
赠与无效“情人”需返还59万元
马女士知道此事后,认为两人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她将曲女士和丈夫苗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苗先生赠与曲女士的60万元行为无效,要求曲女士返还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曲女士和苗先生年龄相差悬殊,曲女士明知道苗先生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交往,并向苗先生索要汽车、貂皮等钱物,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
在无确实证据证明苗先生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的前提下,可视为苗先生账户中的钱款,属于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苗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曲女士应当返还当时购买车辆、貂皮等物品的对价。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苗先生向曲女士59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曲女士返还马女士59万元;驳回马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