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ofo退押金成了众多消费者的心病。在线排队退款排到1400万之后的某大学法科学生王子安选择将ofo告上法庭,但却遭遇令人尴尬的局面:按照ofo当时与用户的格式协议,这199块的押金纠纷,消费者必须花6100元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前,王同学已将ofo告上法庭,先行请求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与199块钱的押金比,6100元的仲裁费不划算,400块的诉讼费同样不便宜,更何况这还不是针对押金纠纷的诉讼,而是不得不走的一段弯路———仲裁条款先得被法院裁定无效,199块的押金诉讼才有机会上法庭。听起来是有些绕,但程序确实没毛病,也谈不上什么刁难。即便是退押金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儿,一旦遇上海量的共同诉求,对涉事公司而言也可能是动辄数亿元的规模,据此并不难推测其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仲裁的用意。
按照当时ofo给每一个消费者准备的格式合同,用户与公司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终局式的仲裁,该协议条款有现行法律依据支持。这样一种在ofo公司法务看来并不罕见的仲裁约定,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当纠纷双方都是动辄成百上千万大单的商事主体时,终局仲裁确实有比诉讼更便捷的优势,但这种约定也可能在瞬间因为纠纷主体力量的变化而客观上成为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现实障碍。学者对ofo公司“设置消费者维权障碍”、“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批评同样有据可循,需要具体司法裁量的明示确认。
“没毛病”的纠纷解决路径,“有毛病”的格式条款,这次的共享单车退押金难其实只能算得上是一次“实战演习”,尤其是对那些平日里忽视那些小字体显示的格式条款、顺手点同意的消费者,这是一个足够及时的提醒———尽管媒体频繁曝光,各种各样的隐私条款、捆绑销售其实还都“埋伏”在各类APP里。格式条款套路多,更何况有优势去起草、设置条款的一方还是精于此道的“老司机”,对创业项目的盈利模式可能还没摸清,但防范和应对消费者的套路却炉火纯青,ofo并非第一例。在此个案中可能仅有的bug是,ofo公司在与消费者约定仲裁的格式条款中明示“对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但对限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仲裁条款却并未做此标识。
这场带有很大公益诉讼性质的官司,可能从一开始就不能用简单的时间、人力和费用去做成本核算。无论个案输赢,于法治社会而言都堪称收获,愿意为了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惜发起另一场诉讼,大学生退押金的“神操作”值得关注和鼓励———这不仅是一个法科学生的学以致用,更事关普通公民的权利伸张。
为退押金把ofo告上法庭的王同学并不孤单,就在其诉讼被法院受理的同时,也已经有“同题官司”进入了诉讼程序,公民通过诉讼寻求权利保障的热情不减。而基于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难,乐见有权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消协以及检察机关等机构能有更多“神操作”,对共享经济中的消费权益伸张提供及时、明确且积极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