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左永刚
1月31日,证监会披露两份处罚决定书,其中证监会依法对李甫、刘丹夫妇内幕交易新日恒力股票,被证监会处罚;欧海鹰超比例持有新日恒力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证监会对欧海鹰作出处罚。
具体来看,刘丹系李甫配偶,李甫与新日恒力实际控制人虞某明相识十多年,关系密切。经证监会调查,“刘丹”账户的资金变化以及交易“新日恒力”的时间与李甫和虞某明联络时间高度一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高度吻合。此外,“刘丹”账户动用大额资金交易单只股票,与以往小额交易且分散持股的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李甫、刘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决定没收李甫和刘丹违法所得448.74万元,并处以1346.22万元罚款。
另一份处罚书显示,欧海鹰超比例持有“新日恒力”未披露及限制期转让期增持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决定对欧海鹰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且在限制转让期增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其中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罚款40万元,对限制转让期内增持行为罚款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