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常客、批量起诉、高额利息、格式借条、放贷营生……这些关键词都指向了——“职业放贷人”。什么是职业放贷人?为什么要规制“职业放贷”行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首批“职业放贷人”信息,一起来了解!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以投资担保公司名义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
为什么要规制“职业放贷”行为
“职业放贷”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有不少将借贷关系转换成买卖、融资、服务法律关系,来规避高利贷的名号,甚至发展成了“套路贷”。同时,“职业放贷"也是虚假诉讼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高发领域。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名录”
根据浙江高院等六部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全省法院要严格按照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涉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数量、标的额、诉讼行为特征等认定其“职业放贷人”身份,建立健全“职业放贷人名录”公示、通报、撤出机制和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职业放贷代理、公证、鉴定通报制度。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2018年12月底
余姚法院公布全省首份“职业放贷人名录”
随后,宁海法院、镇海法院也相继公布
余姚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
宁海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
名录一
(3年20件以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
名录二
(1年10件以上或5件以上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注:字体加粗的11人为两份名单重复人员
镇海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
面对“职业放贷行为”,法院如何出招
宁波各法院结合实践情况对“职业放贷行为”出招,以余姚法院为例:
一、涉“职业放贷人”合法借贷依法受平等保护
二、涉“职业放贷人”非法借贷绝不纵容
1.加强借贷双方诉辩对抗——让最接近真相的人说话
2.从严审查事实证据——像破案一样甄别蛛丝马迹
3.定期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情况——合围之势让他们无处可逃
4.对虚假诉讼、不诚信诉讼行为,从严惩处;发现犯罪线索,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要用“人生经验”试探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