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到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在江西南昌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表示,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基础上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但不能出现“不立案”“限号立案”等问题。
在座谈会中,周强表示“要畅通立案登记渠道,对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立案办理,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周强还特别强调,各级法院必须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持之以恒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决不能让“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
近年来国家关于行政诉讼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已经取得的较为良好的成效,这不仅得益于国家制度的依托,法院依法审判,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的有效监督。此次最高法院长周强明确提出不能出现“不立案”“限号立案”等问题,对拆迁户来说一大利好消息。这对拆迁户在维权过程中带来哪些影响,圣运拆迁律师接下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最高法:“民告官”维权更加通畅!告别“告官不见官”、 “立案难”等难题!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尤其是拆迁案件纠纷中立案难的问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也积极响应,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今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目前“立案登记制”所取得的效果进行了肯定,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全面推开,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法院违法不立案,拆迁户该如何维权?
由于各地法治环境的差异性,在一些法治发展落后的地区,“立案难”问题仍长期存在。面对法院违法不予立案,拆迁户应当如何进行维权?
圣运律师对此表示,一方面,针对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则会被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因此,面对法院不予立案,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法院要求其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再根据裁定的内容决定是否上诉。
另一方面,针对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级法院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圣运律师一直以“以个案推动法治”为宗旨,希望在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上,用自己的“诚信、专业、极致”的执业理念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此前,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记者采访中表示,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全面畅通。这其实与立案登记制、异地管辖、跨行政区巡回法庭等创新举措都是密不可分的。律师提示,国家已经为广大拆迁户提供了逐渐完善的制度依托,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定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