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单列一章作出特别规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意见稿》指出,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应当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四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sgj2019@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