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修订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租房自住的”修订为“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修订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但“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拟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此增加了一个条件,“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新增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种途径 提交意见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3月6日~3月15日,提交意见有4种途径。信件邮寄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4楼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部(邮政编码:610015);传真到028-86280451;或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cdhc_gj@163.com;或登录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进入“意见征集”专栏。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11日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违规提取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对现行使用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形成。
关键词 自住住房
公积金可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记者对比《征求意见稿》,与2015年印发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发现公积金提取范围有一些变化。
比如,“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修订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征求意见稿》,这个限定语“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强调“职工居住其内”。
“租房自住的”,修订为“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限定了“本市无房职工”;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这两种情况均删除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这个条件,这意味着放宽了提取条件。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况被删除。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修订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