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政府网站消息,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近日印发了《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了以总分1000分,按A、B、C、D四个等级评估北京市幼儿园,其中,出现歧视、体罚、虐待幼儿等行为的,以及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幼儿园将被降级直至不合格。
《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3至6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点),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人员条件、空间与设施、机构管理、保育教育、办园成效等方面。
《办法》明确,每三年为一个督导评估周期,督导评估采取综合督导评估与专职督查人员日常督查、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一个周期内,各区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至少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市级对各区当年参加督导评估的幼儿园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
《办法》指出,评估程序为幼儿园自评、区级全面评估、市级抽查复核、结果公示等四个步骤,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市区两级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区级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市级负责对区级督导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办法》强调,各级管理部门要将根据《办法》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进行日常管理、监督监管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开展绩效管理、生均补贴、表彰奖励、干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职督查人员、幼儿园责任督学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