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讓調解更專業更高效(金台銳評)
調解過程的司法主導尤為重要,通過與法院和法官的密切溝通,可以准確掌握法律底線,在法治的框架和軌道內釋法說理講情
不久前,北京法院2018年度多元調解十大典型案例發布,與傳統調解多適用於家事、勞務糾紛不同,十大案例中有不少涵蓋了保險、合同、金融、知識產權、建設工程等多個行業專業領域,行業專業性組織在調解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調解,是解決糾紛的一種常見方式,與訴訟相比,調解解紛通常更為高效便捷,成本更低,更有利於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這是因為,案件到了法院,往往只是雙方利益沖突的冰山一角,外科手術式的判決有時隻能解決表象的沖突,有時甚至還會激化矛盾﹔但通過調解卻可以探究沖突背后的“症結”,開出辨証施治的“中藥方”,一攬子化解雙方之間復雜的恩怨。近年來,隨著法院案件量大幅增長,調解在化解糾紛中的作用更加凸顯,成為提高解紛效率,減輕群眾訴累的重要途徑。
過去,調解多用於家長裡短的家事糾紛或者法律關系簡單的勞務糾紛,對於專業領域的糾紛,限於調解員專業知識的欠缺,調解方式的運用很少涉及。北京法院積極探索行業調解,讓具有專業性、權威性的行業組織參與調解,拓展了調解方式在專業領域糾紛化解中的運用。比如,一起債券回購交易案,涉及主體眾多,法律關系復雜,標的額大,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優勢介入先行調解,促進了糾紛及時、有效化解,有力防范了金融風險。
行業專業性組織參與調解,除具有普通調解的功能外,還有其自身獨立的價值,比如,能夠將糾紛解決在行業內部,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商業信譽﹔從個案中吸取經驗教訓,促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完善,促進全行業協調有序發展。但長期以來,一些人對調解解紛有誤解,認為調解不過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實際上,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糾紛,調解必須在案件事實、法律規定與法院可能的判決基礎之上進行。因此,調解過程的司法主導尤為重要,通過與法院和法官的密切溝通,可以准確掌握法律底線,在法治的框架和軌道內釋法說理講情。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和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內容,在提倡調解解紛的同時,應該加快推動設立行業調解組織,讓行業專業性組織參與其中,發揮行業專業性組織自治和服務功能,化解涉及行業領域的糾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高效公正解決糾紛的多元化需求。
(責編:周婉婷、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