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告,泰信基金因为使用了“葛优躺表情包”被葛优诉至法庭。点击量23次、点赞1次的微信文章,法院判决赔偿9500元,平均每次点击花费413元。
泰信基金该公众号,目前仅能看到两篇文章。
葛优认为:
泰信基金于2016年7月20日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泰信基金泰友会】中推送了标题为“假如葛大爷也炒股……”配图文章。被告在原告肖像中植入大量广告,且与被告的业务有密切的关联性,其中广告语“这波行情我早预料到了”“折纸绝对是大牛股”“我要补仓,别拦我”“这只股没买是我人生遗憾”充分展示了被告是吸引公众,让其误以为原告是其公司用户。
该文章将网络热点“葛优躺”与被告的理财产品与服务作关联性描述,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原告的多张肖像图片用于商业宣传。被告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来引人关注,未经原告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的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给原告造成了诸多误解,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或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诉至法院。
泰信基金认为:
涉案文章没有使用葛优的肖像,是我爱我家的剧照,文中出现的剧照和原告的肖像不能等同于一件事;
葛优躺是网络上的热点,对于《我爱我家》场景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原告的肖像权不能和公众表达自由相冲突。侵权发生期间“葛优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被公众所关注,是公众表达相应的观点是言论自由,相关名人应有容忍义务,本案的文章正是用相应的社会现象,表达相关观点。
涉案微信文章被告对内容和图片未作修改,不构成直接使用,未构成商业使用。且不是被告原创,而是转载自2016年7月18日的中国基金报。
文章中没有把答辩人的业务和原告的肖像建立起特定的联系,图片右下角出现的“泰信基金泰友会”标识,是公众号系统自带的设置,相关公众不会误认为是与原告有联系,公众号的相关公众是因为基金本身,没有让公众误解,不构成侵权。
相关微信文章的影响力极小,仅有23次阅读,其中还有员工浏览的,并且及时删除了。葛优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葛优要求赔偿额过高,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根据葛优提交的证据可以印证涉诉微信文章中配图与葛优肖像的同一性。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葛优作为表演者同意出演影视角色,是就其肖像在播放该电影的范围内以电影的方式使用的允诺,影视作品相关著作权的行使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葛优对《我爱我家》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仍然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泰信基金对葛优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酌定判定赔偿损失。葛优要求赔偿合理维权支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支持。葛优要求泰信基金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有据,但公开道歉的范围应以泰信基金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等,法院判定: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持续24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葛优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葛优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500元;
三、驳回原告葛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葛优负担1550元(已交纳),由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附相关简介:
泰信基金于2003年5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亿元,是由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000万元)、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万元)、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