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与史某系多年故友,私交甚厚。2012年7月8日,王某向史某借款115000元,经史某催要,王某未偿还。2015年4月26日史某病故,其妻子袁某和五个子女继承该笔债权。因王某不归还欠款,袁某和五个子女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王某及妻子名下的轿车一辆。2015年12月18日和2016年5月29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两次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后王某在明知车辆已被青山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17年7、8月份将该车随意抵给他人,致使该车辆下落不明,导致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程序期间,将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车辆)私自转移,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目前,青山区人民法院对王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民事经济往来可以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但不可将司法机关已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随意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否则承担的将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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