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罗知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近日在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推进健全金融与科技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潘功胜表示,近年来,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迅速兴起,几乎覆盖了支付、借贷、证券、保险、理财等各类金融服务领域。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驱动的新兴金融业态,有利于利用先进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客户获取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服务投放能力,对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高金融的普惠性,促进金融的包容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潜力和价值。
他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一些子行业的监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部分从业机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中国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清理整治之后,一些平台转移到海外,但仍对中国居民提供交易服务,其性质在中国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动,属于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对象。近期,随着全球对ICO活动的管制加强,一些机构也在忽悠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潘功胜强调。
他还表示,当前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方兴未艾,在数字化、信息化趋势下,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新的业态、新的模式仍会层出不穷,将会继续给金融业带来持续深远的影响,如何引导、发挥科技对金融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促进作用,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进行监管,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风险,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都将考核金融监管者的智慧。
潘功胜介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风险,其空间范围和受众数量相比传统金融要翻好几个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前更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更大。
“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从过去这些年经验来看,对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来看,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的业态和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这个思路也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
谈及人民银行下一步的工作,潘功胜指出,一直以来,人民银行支持市场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但这些探索与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央行也在积极推进健全金融与科技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