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林晓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
《决定》将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其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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