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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停牌避险”漏洞沪深交易所拟修订停复牌指引

2018-11-23 21:50 来源:互联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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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1日电 (吕骞)21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公告,就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上市公司随意停、任意停、长期停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国内资本市场仍然存在停牌事由较多、停牌期限较长的问题。”深交所表示,尤其是今年以来,“停牌避险”情形明显增多。

对此,2018年11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交易所完善停复牌自律规则,做好自律管理服务工作。

21日晚间,上交所与深交所分别就停复牌业务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方面,《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对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做出了5项修订

一是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停牌。为兼顾重大资产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除涉及发行股份的外,筹划其他类重组事项不予停牌。

二是缩短重组停牌期限。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此外,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锁价,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三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披露预案。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

四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上市公司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有申请短期停牌锁定股价以促进交易达成的需要,但应当遵守时间窗口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时即披露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对手方。这一安排,目的就在于防范相关方过早进入重组停牌,缩短停牌时间。实践中已有不少公司在停牌时即披露重组标的,对缩短停牌时长起到了很好效果。同时,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重组信息影响股票价格,操纵发行股份的价格,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上市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有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况下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前不得披露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

五是原则上取消重组信息披露审核及问询回复的停牌。按照现有安排,上市公司披露预案后,交易所需对重组预案进行信息披露审核,公司需根据交易所审核意见进行回复,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停牌。从实践情况看,除个别情形外,这类停牌的实际需求不大。基于此,《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披露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不再停牌。

此外,上交所还通过进一步收紧筹划其他重大事项停牌标准,强化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勤勉尽责义务,明确交易所停复牌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

深交所方面,《停复牌指引》则从减少停牌事由、压缩停牌期限、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复牌监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予以重点规范。

例如,《停复牌指引》取消了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明确了仅发行股份重组可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例外事项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个交易日;规定了不停牌情况下筹划发行股份重组,在方案披露前不得披露相关信息;明确了交易所对重组方案进行审查问询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不停牌;对于滥用停牌、无故拖延复牌、期满拒不复牌等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强制复牌等措施;对于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者频繁停牌的公司,建立停牌信息公示制度等。


(责编:王仁宏、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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