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明确,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在首期建设完成并实施移交。
上述办法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屋时,必须向社会公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建筑位置、产权归属等情况。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学校(幼儿园)或委托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上述办法还明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其用途,城管、教育、规划等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执法,确保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于教育。
(责编:朱江、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