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吕方锐陈锋北京报道
2018年第三季度,美国公司康宝莱在中国的直销生意净销售额增长了27%。与此对应的是:一位前经销商同时也是康宝莱的培训讲师,并没有分享到这一成果,他在亏损15万元后选择离开;更早时候,一名22岁女青年选择了跳楼,她父亲怀疑她因承受不住康宝莱经销商亏损压力而自杀,遗物中现金仅有一元钱。
这些都发生在权健事件爆发前。同样是中国直销行业的排头兵,同样因人命案沸沸扬扬,康宝莱的生意似乎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这家美股上市公司有诺贝尔奖得主、“伟哥之父”站台,销售的仍然是功效不明而精于宣传的保健食品;其中有的产品还没在商务部网站注册备案。
在反传销人士看来,所有的持直销牌照企业,在中国的业务都难逃“拉人头”的嫌疑。甚至有观点认为,直销模式的先天缺陷,决定了其只能靠“拉人头”模式发展和盈利。而“拉人头”是传销的一大特征。直销牌照是“传销”的挡箭牌吗?
人命案背后的赚钱路径
一位姓张的前经销商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他经营康宝莱产品的4年过程中,一步步晋升到“中级”并成为培训讲师,最终却亏本15万元出局。据自述,他在做康宝莱期间非常努力,几乎每天到大街上去发传单。“我不怕苦,就想成功,想赚钱。”他写道。他成为了康宝莱在东莞市的金牌主持,经常主持上千人的会议。
外表风光,但是外人都不知道他每个月都入不敷出。15万元大多用来购买康宝莱产品,“全自己吃了”。
据公开报道,2017年6月,22岁女青年张某坠楼身亡,据张的父亲讲,起因疑似与参与康宝莱“直销”事业有关。张某曾花6.8万元获得康宝莱经销商资格,其父认为长期“亏损”带来的压力使张某选择自杀。康宝莱当时否认了这一说法。
某知名反传销人士曾接到求助信息:“现在有一种康宝莱奶昔,说是减肥加创业,需要先买来体验,这种算传销吗?”他立即回复求助者传销的三个特征:缴纳入门费取得加入资格,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层层返利形成多层次计酬。
求助者恍然大悟:“说是创业,需要先体验,就是第一特征立马入门费;要有业绩就得找人推销,就是发展下线;按照销售额晋升不同销售级别计酬不同,不就是特征三了么?”
该反传销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展示了另一位求助者发来的信息:求助者和女朋友在大学同学的介绍下,参加了康宝莱的聚会,会上宣传康宝莱的产品减肥效果很好,几个月减几十斤,说做他们的代理可以改变命运,有车有别墅。聚会上还有各种康宝莱成功人士的分享。求助者觉得像传销,在网上查了下,发现很多人都说是传销。
“但是我女朋友很相信,想去做这个。”求助者问,这些康宝莱经销商有俱乐部,加入他们需要自己也用康宝莱的产品,“聚会就像在洗脑。产品宣传很夸张,一个奶昔又能减肥又能增重,还对各种疾病有帮助。不知道他们有没有传销三条特征?”
“伟哥之父”站台
商务部网站公示,康宝莱登记在案的直销产品有16种,均为保健食品;但并没有名为“康宝莱奶昔”的产品。相关宣传中,将康宝莱的蛋白混合饮料称为“奶昔”,其成分包括蛋白质、维生素、膳食纤维和钙、铁等,与三餐所含营养成分并无不同。官网上一罐550克的蛋白混合饮料售价346元,“普莱乐奶昔伴侣”223克一罐售价995元,均未在商务部直销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其产品线中更高端的夜宁新(注册名为“奈沃科粉”)售价1049元一瓶,每瓶300克。宣传中,夜宁新营养粉功能包括促进身体产生更多一氧化氮,改善全身血液循环,强化心血管健康等。宣传还将头晕呕吐、精神不佳、食欲不佳、心不在焉和做噩梦等一些现象归结为人体缺乏一氧化氮。
有关宣传网站称夜宁新营养粉是“二十世纪最重大的科学突破”,由诺贝尔奖得主路易斯·伊格纳罗博士(Dr.Louis J. Ignarro)与康宝莱公司共同研发。
资料显示,伊格纳罗因一氧化氮的信号传导特性相关研究,与另外两人共同获得了1998年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因这一研究促成了药物西地那非(又称“万艾可”,俗称“伟哥”)的研发,伊格纳罗又有“伟哥之父”的称呼。
但其“与康宝莱公司共同研发夜宁新营养粉”的说法值得推敲。公开资料显示,伊格纳罗自2003年以来一直担任康宝莱的付费顾问,后来成为该公司科学顾问委员会的成员。伊格纳罗承认,参与该产品是为了换取一项特许权使用费协议,该协议据称在前12个月内为其咨询公司赢得了超过100万美元的收入。截至2012年,康宝莱已向伊格纳罗及其附属咨询公司支付了超过1500万美元的款项。伊格纳罗也经常在康宝莱产品的视频和活动中露面。相比科研成果,夜宁新营养粉更像是商业合作的结果。
医学博士史蒂芬·巴雷特(Stephen Barrett, M.D.)曾公开撰文质疑这一产品的实际功效。他认为,这一产品未经过临床实验,所宣传的任何功效都是不可信的。
《华夏时报》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康宝莱公司,均无人接听。有公司前高管告诉记者,康宝莱公司近年来经历了办公地址搬迁和人员大换血,“连我也不知道该联系谁了”。
直销牌照成了传销挡箭牌?
近日,针对直销与传销之争,京都律师事务所印波撰文认为,辨别是否构成传销,首先要看是否有实实在在的商品,那些明显无法实现、与现代科学、自然规律相悖的营销可能是诈骗,系非法传销;大肆捏造学术文献、媒体报道或者对其加以移花接木、断章取义,来支撑其经营合法性或者夸大售卖产品不存在或难以实现功效的,需要极度警惕;《刑法》中规定传销犯罪的关键要件就是“骗取财物”,传销犯罪实际上是一种诈骗型犯罪。
印波还认为,拉人头是单纯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传统传销犯罪中销售往往脱离现实商品,或商品的价格远远高于物品的合理价值,买东西的目的不是用,而是获利,这种方式就可以认定为是传销犯罪。
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禁止传销条例》。条例对传销的定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这一定义与前述反传销人士的定义基本相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也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了规定。
但上述法规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另一位长期致力于反传销的民间人士胡女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求助者多是反映遇到了传销,对此她也无能为力:“我一般都建议他们举报到有关部门,但大多不了了之。一打工商局电话,他们就说这家有直销牌照,我们管不了。直销牌照成了传销的挡箭牌。”
据胡女士观察,法规虽然严苛,但规避并不困难,“在商务规定的制度下,一些直销公司也报备,但是和实际操作完全是两码事”。